总是羡慕西方诸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人民可以生活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度中,更为难得的是任何一个国民只要认为国家或者国家的公务员侵犯了他们的政治权利而造成了对<宪法>的破坏,那么他们就可以以此而状告政府,从而推动国家宪政的进程.
我们都知道,法律无论多么完备,都不可能对于社会事实予以穷尽,法律条文高度概括以试图对社会事实尽量函盖从而出现法律的高度抽象,抽象就必然会出现法律条文的理解多样化.也就是说,法律对于社会生活事实是存在空隙的,而这样的空隙会造成对于人民权利的漠视,人民权力被侵害而得不到任何的帮助.现代社会是严格禁止自救而使用私刑的,那么人民权利被侵害能不到国家的救济就必然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同时这样对于一个试图健康发展的民主自由的国家而言,这样的情形也是不可容忍的,是对于民主与自由的当然破坏.
我们生活在这样的法制社会,特别是宪政社会当中,自由民主的精神告诉所有的人,权利是被救济而出现的,权利是与生具来的,权利是在认识社会发展中逐步被确立起来的,那么我们对于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允许并确实应当切实得到救济保障的.我们依凭什么来保卫我们的权利呢?
权利的观念是我们救济权利的前提,而权利的观念来自于对于自由民主的切实理解和把握,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宪政的理解和掌握.我们依凭权利的被发现和必须被救济的观念,我们从宪法中寻求特殊的救济方式和途径,救济我们被侵害的权利.
西方的人据了解也并不是人人都懂法,但他们都有一个很现实的观念,遇到权利被侵害就寻求法律的帮助,当法律无法帮助时则寻求宪法的救济.
人不一定要懂法,人人都成为律师,但一定要知道遇到事故的时候应当怎么办,这样做可以为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在民主法制的国度,我们应当怎样生活,如何在法制的氛围中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宪法的社会,宪政的环境,我们生活在其中,就应当有这样的宪政意识,明白宪法给予我们怎样的权利,我们应当怎样行使这样的权利。
只有人人都明白怎样行使权利,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宪政才可能到来。这样的事实一个在提示我们,只有有意识的去做某事,某事才有可能成功,特别是关于宪政这样的重大政治生活事实。宪政的意识,并不是为了争权夺利,并不是想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刁民,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好自己,保护好亲人,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我们不可能用个人的力量去解决这样的问题,而法律的途径却是现实而可行的,并能得到社会支持的一条值得考虑的通途。
在法律面前,你将不再是一个人,而是所有爱好社会和谐和维护并尊重的人在一起一起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是你争取来的,用耶林的话说,“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首先是意识,而后才是行动。我们的宪政生活的来临,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培养出宪政的意识来。
宪政的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