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许霆到底有没有罪”想到的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公民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在取出1000元人民币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广州市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直以来,司法界、媒体和广大公民的讨论热点是:不管把许霆归于盗窃罪或者归于不当得利,总之,许霆有罪;焦点则在于,17.5万元是否属于数额巨大,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恶劣,法院判其无期徒刑是否属于量刑过重。
这是西陆一篇点击很高的文章的前面部分,文章作者鬼鬼郎君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在这个案例中,许霆既不属于盗窃罪,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当然更加谈不上情节严重了。而法院判其无期徒刑,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天大的笑话---如果法院拒不改判其无罪的话,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冤案。
理由如下:
第一,许霆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己为储户设定的ATM取款程序在商业银行设立的ATM机上公开取款,而不是撬开ATM机或者用其他的非法手段入侵银行系统非法获得钱款,所以,这里根本就谈不上法院所说的秘密手段。
第二,许霆是使用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凭自己在银行系统预设的密码支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款项,既不是用盗取、抢劫或者拾获的别人的银行卡去故意占有别人帐户里的钱款,也不是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的假银行卡去支取别人或者银行公共帐户上的钱款,所以不是法院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
不管大家是怎么样来看待这个事件,我想这没有什么值得社会各界来这样轰动的,在法律上.任何法律关系及法规的使用都该是严谨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客观及行为后果相结合,
本案中,被告人是否犯罪了,看两个问题:一,他取的是自己的钱吗?二:他取的时候银行同意吗?在说这个话题之前,我要说明的原文的着个理论:盗取、抢劫或者拾获的别人的银行卡去故意占有别人帐户里的钱款,也不是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的假银行卡去支取别人或者银行公共帐户上的钱款,本案中被告人确实没有这些的行为,我不知道笔者提这个有什么用意!他拿着另一个罪名来说事要表达的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知道,银行不是金融机构又是什么呢?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
本个案中,许霆主观上应该知道自己帐户上的钱是多少,因为对于自己利用ATM取款机源源不断的取出明显超出自己合法财产以外的钱,主观上明显构成了"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一种"过失".
在被告的取款行为中,对与是否构成"盗窃罪"里的"秘密窃取"的要件,这应该适用扩大解释,而不是孤立静止的认为是他取款是公开的不是悄悄的,因为不是"秘密",我们把法律事实这样合理转换一下,有一个人,他的口袋里本来有我的200块钱,他同意我去拿,我在把手伸进人家口袋里拿的时候却发现里面不止200,我就不断的拿走了我200.300.400.1000.8000.最后是17.5万!而对方并不知道!我们不要去因为他不察觉就认为他是有责任的,可以对我的犯罪行为进行免责,如果是这样,所有在车上瞌睡后被拿走钱的人都是活该了!谁让你睡了?你睡了,口袋又不上锁,人家拿了不就拿了吗?
在这里,我个人认为,只有一种可能可以免去被告人的有罪,那就是银行的合法赠与!说白了,他是愿意你去取,欢迎你去取!
而在这里,被告多次非法取出17.5万的时候,银行主观上并不知道,在利用银行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人家不明知的情形下取走人家的钱,这还不是典型的"秘密"窃取吗?
这个时候的银行就是车上睡着了的失主!
在这里,被告还有一个很恶意的行为,就是其多次取出不是自己的钱,人性的贪婪在这里完全得到了诠释!这与道德是明显不符的!
至于要说被告取的钱也许就是他自己的,而不是银行的,我想这更是一个简单的实践问题,众所周知的事实,你想自己的帐上有钱,前提就是自己的之前要存入和打入,被告能向法庭提供自己的存入或打入的证据吗?如果他能证明取的是自己的钱,那还被判有罪,看来法院的人都该跳黄河了!
盗窃罪里,盗窃罪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说完了这个案子,我们再说更宽阔点!
这本就是一个的刑事案子,存在的可能是司法实践里观点之争,其他的再去争论,就显然是没有实际价值了.法律是死的,颁布了就不会自由的更改,本案是此罪与彼罪之分,还是罪与非罪,从刑法到各司法解释,尤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都是有很明确的界定!如今满篇报刊和网络都是为被告"喊冤",我真的感到一些岌岌可危!
如果因为社会舆论和压力而影响了司法独立,我想这是很危险的!想起一个法学家的话:民众能关心一些个案的发展结果是好事,这样的关心在很多时后良性的后果是推动了我们立法的完善,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响应着民众的积极呼声而出台的!比如<物权法>!但是,民众不是法律专家!他们都是用道德的第一感官在说话!
一个刑事案子的破案到起诉到法院判决,大凡有争议的,都是相当多的专业人员在一次次侦破行动\预审\批准逮捕\公诉\检委会的讨论\审委会的讨论\案件承办人的艰辛努力之下最后被大家所看到了结果!请尊重我们的现行法律!请相信我们司法人员的职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他们所做的每一个判决也正是为所有的民众所赖以生存的社会负责,也是为民众自己负责!
这让我想起如今一些现象,比如一个典型的杀人犯,就因为他杀了很多人,大家都认为他该是精神病患,还反复鉴定!打着一个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的旗子!一些民众包括某些"专家"还提出中国要免除死刑,是因为这些专家是坐在有冷气和暖气的房间里闲得太多了,没有经历过被害人的痛苦的人,他没有看到监狱费用的负担,没有看到受害人死亡的现场惨烈和尸体检验的触目结果,更没有看到民众在一个如同废除死刑制度后给社会造成的不安宁因素.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贩毒强奸等等恶性犯罪案件还有谁怕犯呢?人可以随便杀,毒品可以随便贩卖,女人可以随便强奸轮奸,无非就是坐牢嘛!还有那爆满的监狱,国家每年要拿多少钱去找多少人力去看管?比如学美国判上200年有期徒刑?哈哈......这真是好玩吧?
法律是保护大众的工具,只有违法的人才直观的知道什么是法律和法律的刀口割起来肉来有多痛!才知道触及之后的畏惧!而大部分人都是守法的人,他们怎么会知道其中的奥妙?只会盲目的同情着那些少部分人!这叫不叫现代的:渔夫和蛇呢??
在这里还值得一说的是,监狱如今提出了人性化管理,在某些监狱那里吃的住的比有些地方福利院还舒服,如同一个正规的国家企业,唯一的出入是:不自由!一个专家毫不客气的提出:监狱本生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过度的物质舒服提供给了监狱,这还叫坐牢吗?
想起一个法学老师在讲课的时候说,有个来自贫寒地区的人在家吃不饱穿不好,到了监狱反而衣食无忧,在要释放前他不想离开,故意把同伴打伤了达到自己继续加刑的目的!这就是监狱吗?那是天堂啊!估计那小子再出去就会对老乡说:都去犯罪吧!那里春暖花开啊!
为此,我又想起那写之前要求监狱人性化管理的各种舆论来!社会上当时有多少"学者专家"和社会民众提出:"善待罪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浪潮来!
任何一个理论都有他的合理性,我们不去指责,但是,我们真的要谨慎入行!我们要为真正的民众负责!!
在这里可能有诗人要大喊:还有比失去自由更可贵的吗?
希望说这样话的人先摸着胸口想想,他们失去自由的原因吧!
当然,我必须强调,我不是积极主张死刑的人,但是,我绝对反对中国的现在的形态下而废除死刑,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形式还无法达到那样的科学化!
法律是严肃的!我认为这个消极的产物----相形于道德而言!他已经是维护社会安宁公平道义和稳定的最后防线!!
请民众要尊重司法的独立吧!不要轻易的去指责和充行家!要知道,你们这样再姑息着什么!我们的司法保护的不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自己利益,而是国家和所有公民的真正的合法权益!
假如被告这样非法利用ATM取款机的故障非法多次取走巨款的行为还是无罪---既合法的话,那才是中国法律的蒙羞!
最后说一的发生在德国的真实故事的吧!一个中国留学生在给家里打电话时候发现那个公用话机出现故障,放进去的币被立刻吐出来但是电话已经接通,这个中国学生兴奋异常,不但给家里舒服的打了电话,还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自己认识的中国留学生们,那一时,几乎知道这个消息的中国留学生都去打了"免费"电话,为德国的电信公司产生了巨额的损失.但是,很快人家公司很快查清了事实,还惊动了大使馆,最后这些话单被所有学生家长买了单!这件事情在当地轰动之及,令德国人对中国人的看法大打了折扣,也给中国人蒙羞!
一些德国人的说法是:如果是我们知道是故障就要通知电信公司来维修的!只有中国人才会这样!
而这些中国学生的解释是:我以为是神送给我们的礼物!
对这个事情我就不评价了!以这个故事结束我的小文!
以上言论纯属个人之见!茶后笑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