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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散打:法律啊,我们猥亵了你一把!

作者: 一字惠兰   发表日期: 2008-06-27 13:35  点击数: 189


阳光散打:法律啊,我们猥亵了你一把!

 

    
    
    没有学习法律前,觉得法律是菩萨般神圣不可侵犯。拜菩萨的虔诚却盖不过对法律威严的畏惧。当开始学习法律,又觉得自己走到什么地方都是罩着一圈光环,总觉得自己在识两字后还进入了社会科学范畴,很拿自己当干粮。但是当干到这一行后,又忽然茫然了,常觉得思想没有了定数,于是在经历和看到一系列种种后,在这玩几下文字散打。
   
    法律最大的特点是啥?我的理解是:它不动也不摇,永远挺立在山冈。但是,却让我时时感受到它怎么总在晃晃??定眼一看,很多法律条文下都有这么一句话:其他方式云云!也就是说当法律很准确的对一个罪或一个法律行为进行了固定的规定后,却往往在最后一条来句小尾巴,这个"其他方式"的规定在法律人心里是"地球人都知道"---兜底条款,是给立法者依据社会现状进行添加的空间,也是给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大家都是很小心的慎用着!)毕竟刑法里不是说了嘛,法不规定者不为罪---就是法律条款里没有说你的行为是有罪的,谁都不敢碰你!
   
    也是啊,毕竟法律是规定在人们犯罪之前的嘛,比如谁知道当我们定好了强奸罪所侵害的是妇女的性自由的时候,后来就会发生男人强奸男人的呢?就会真有女人下药迷奸男人的呢?这些吃亏的男人只有望着刑法流泪,害得我们的法律学者们(还大多是男人)为维护刑法的尊严而昧心的说:男人的性权利是不值得保护的啊!
   
    没有办法,在下一次立法前,颁布的法律我们还得遵守下去!所以啊,颁布的法律总有不全面的地方,于是呢立法者人性的在法律条款有加一句"其他方法什么什么的",也就是说,实在在法律条款上做不了文章的,在逼不得已的时候就大胆的去用这个兜底的款子。
   
    说完了法律的一些缺陷,我觉得自己很是不道德,我就一个知道几条法律条款的东西,还真敢往这方面下笔,我都很崇拜自己的胆子,呵呵!不管,这年头言论自由啊!
   
    去年当我奋笔因为许霆案子大谈判决合理的时候,心里在用心捍卫公众对这个案子上攻击法院判决权利,我还很老实的把盗窃罪里所有的条款搬出来,量刑的合里和定罪的合法,写了一大篇,虽然遭受不少非议,但是我觉得我是说对了,不等我一觉醒来,这个案子被重审了,然后这家伙改判:以盗窃罪被判5年追缴赃款罚2万!
   
    于是乎,我觉得一个耳光打了过来!
   
    当我焦急的去查阅这个案子重审的全部资料和判决,我忽然又原谅自己当初的愚蠢,原来重审法官们用的就是现有的法律条款以外的那一条"其他情形"来做依据,也就是说,重审不是原审法官们适用法错误和量刑错误,而是缺乏了运用手里自由裁量权的勇气,一个定性准确的盗窃案,给国家造成173826元损失大案子,就一个5年了结了,那么,这个案子属于什么样的其他情形?重审法官的理由是: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关于其中"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和“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评价,就是法官自己大胆的下断,这是本罪中任何一条司法解释都不会规定的,而法官为什么又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当原判决出来后,几乎所有的人们都哗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带着对银行机构的敌视和反感),网上的漫骂和质问几乎弥漫着整个法律界,也是,丢的是国家的钱,和丢的是某一受害人的钱相比,国家是强势,没有人会同情国库的!还是一个教授在调侃的时候说得很好:中国人很善良,如果许某是偷的某一个人的钱,这个案子,大家都不在乎的!因为,大家同情弱者嘛!而和强悍的国家比起来,姓许的当然很弱了!
   
    最后这个案子不得不启动重审。而最让人费解的是中央电视某台在重审前还采访法院的高层,针对这个案子,这位高层居然提前谈出了之后要作出改变判决的理由,也就是重审法官的理由。这完全违背了法官在司法案件中的独立和中立原则。这种现象在美国你是永远都看不到的现象!要看到了当一个高层在央视都如此表态了,下面的法官不改判就是找死!!
   
    为平服民众的情绪,这个案子从开始的无期到后来的五年,进行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是中国司法实践的第一大棒,打得其他的法官们叫不出疼来!最有意思的是许的父亲一直对外叫着:我的儿子是无罪的!呵呵!还好,虽然各大媒体虽大篇幅的又把这个父亲的话炒了出来,而这一次中国人实在是没有办法用"无罪"来原谅他可爱的儿子了!前不久一个法律专家在对我们讲课的时候谈到这个案子,他对许的父亲的态度就说了一句话:实在太不识趣了!
   
    一个盗窃大案,因为公众的压力,迫使法院重审,并使用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条款而是运用的"兜底"条款,这说明了ABCDEFG.....等等现象,但是有一个现象让我看到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及公信性被颠覆了!
   
    在国外的这种被推翻的判决也很多,但是,每个被推翻的案子的原因几乎都是:原审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而中国的这个案子,是在审判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准确,罪名确定准确,盗窃金额认定准确的情况下,却得到了"从地狱到天堂"的改变,当人民的心里平衡满足后,可怜的刑法刑诉法,却是被无情的猥亵了一把呀!我要说:这个巨盗是幸运的!他的背后站着无数的人民!无数的善良的人民!五年之后,他应该对所有的为他叫冤的人们说一句:谢谢!!
   
    当法官们因为个案象明星一样的出现在各种镜头前,大谈特谈自己的审判风范或标榜自己的法律见解时,当有的人更猛,将自己判决之后的案子心得写成文章发表赚稿费的时候,当民众的舆论在主宰司法判决的时候,我看到,有些个字在我手里的法律书中迷糊了,它们是:
   
    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
    
   话外音:


滑稽的想
许是偷钱了吗?
答:是的!
问:他偷到了吗?
答:是的,偷了173826!
问;为什么他只判了5年,而其他偷这么多钱的人不是死刑就是无期呢?
答:因为这个小偷儿和那些小偷不是一样的小偷!
问:为什么呢.....
答:因为.....因为他是个比较好的小偷,比较不坏的小偷!
问;为什么呢?
答:再问我杀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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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复
guest 发表于 2008-06-28 10:18
#1
法律就是这样?
guest 发表于 2008-07-15 17:47
#2
从事法律工作
法律的准绳是放在心里的,可手上如何操作,案子到底怎么判才是对的,很难下一个百分之百准确而毫无误差的判断。
身处其中,才有更多的资格与权利来谈法律。阳光无论是做律师还是现在在公检法部门,见到的听到的究竟是不是符合原则,对于自己的心性都是极大的考验。
适应社会,坚持自己,两相结合才能在法律中找到平衡与职业的快乐吧!
——无伤
共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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