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甲女士丢了手机,很惊慌,手机里的很多资料对她意义极大。她报了警,正在跟一警员描述她的手机,是NOKIA N**型号,九成新,电池盖上有***的刻痕标志,里面有**资料……
乙先生恰好经过,他的手机恰好响了,他的手机恰好就是NOKIA N**型号。甲女士听到电话铃声,一惊,寻声望去,小声对警员说:那还恰好跟我原来的手机铃声一样!
甲女士目不转睛地盯着乙先生,直到他把电话打完,在乙先生把手机收进裤兜的那一刹那,她锐利地发现,本来应该有刻痕的地方,居然有一张贴纸盖住了!如此的巧合,她几乎可以肯定是乙先生手上的手机是她的。
于是,她疾步上前,向乙先生索要手机。乙先生“矢口抵赖”。警员也上前干涉。
甲女士说,我的手机是上个月在通X手机城买的,NOKIA N**型号,我还有发票呢!
乙先生说,我的手机也是NOKIA N**型号,买的是水货,没发票。
甲女士说,那手机是我和我男朋友一起买的,买完之后还在背后刻了***三个字!
乙先生说,我手机是我自个儿买的,什么字也没刻。
甲女士说,把你手机拿出来,撕了后面的贴纸看一下就知道是不是我的了!
乙先生说,你说拿就拿啊?我偏不拿。
警员说,拿出来看一下就清楚了,吵什么吵。
乙先生说,凭什么要我拿我手机给别人看。我不高兴拿。
警员说,那我现在怀疑你偷了他的手机,请你交出来给我检查一下。
乙先生说,你有什么证据了?我手机上有我的隐私,你没权说查就查。
甲女士说,肯定是你偷了我的手机,现在做贼心虚!
乙先生说,我就是做贼也不心虚。没有证据就别冤枉人。
警员说,先生,如果你不合作,我就要请你回警局了。
乙先生说,随便吧,反正我有时间。
……
甲女士一口咬定乙先生身上的手机就是偷她的,必须要检查。乙先生以个人隐私权为名,无论如何不让“非法搜查”。警员也无可奈何。
后来,甲女士正式下控告起诉乙先生,乙先生泰然受之。
甲女士已经认定那就是她的手机,而且事情已经不再简单,因为她手机里临时存有她公司的重要资料,这可能涉及了商业斗争。甲女士正视之,请了知名律师打这场官司。而不出所料,乙先生也请了知名律师助阵。官司期间,手机被密封保存在一黑匣子内。
事情越闹越大,官司也打了几个月。甲女士与乙先生也纠缠了几个月。
最后,黑匣子终于被打开,那张贴纸也被撕开,底下什么也没有。经过专家鉴定,并非甲女士的手机。甲女士的控告败诉。乙先生嘴角上扬。
甲女士:你有病啊!不是你偷的不早说!
乙先生:你才有病啊,我有说是我偷的吗。
甲女士:不是你偷的为什么不让检查一下,检查一下不就没事了吗!
乙先生笑了:为什么要让你检查?我最喜欢被人误会了,不行吗?
甲女士:神经病!
最后,甲女士再次控告乙先生。法院判决乙先生“蓄意引起误会”罪名成立,判处的刑罚是:
死刑。
我就更喜欢了
这个名字很有意思
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