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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荒谬论:原创是“无耻”之举?

作者: 烟影随形   发表日期: 2006-09-04 05:47  点击数: 1648


                         ——兼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最荒谬的言论:原创是“无耻”之举

  最近有一个业界知名网站A转载了我的文章以后,没有署出处,后来被其它网站BCD转载,BC转载以后署名A,D转载以后署名B。总之乱子也就由此而生了。B网在经过我提醒后,已经非常及时而礼貌地予以修正。


  后来我曾专门去信A,阐明我的观点后,最后希望对方能够礼节性地就此事表态。不过后来我并没有收到A网工作人员的回信。当时我邮箱里的邮件已满,或许对方已经回信而我收不到。在没有搞清楚事情真相之前,我不会乱下结论。不过今晚再上A网,一是发现A网并没有将我的文章署上出处,二是我抽样点击了几篇A网上的“行业动态”资讯,发现都没有署出处。

  既然是行业知名网站,不会不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该网的创办人还是一位业界知名人士,更应该身体力行,做好表率作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往往挑剔处,就是一点点的细节。


  一位名叫南村顺子的网友在其文章(注1)里谈到:“坚持原创内容的网站如Chinabyte的知名度却比不上某些以转载内容为主的所谓ICP网站。这使得一些从事网络盗版的人觉得自己有理,不必非得搞原创,只要复制或者盗用别人的东西就可以把网站做好。”

  这位名字叫做南村顺子的作者有很多观点与笔者是一致的,他发现自己的文章被某些网站(甚至于某些网站是他非常佩服的网站)转载了,尽管知道“回天乏力”,但仍然通过文章来呼吁原创。看到这样的文章,我内心有点欣慰。因为我知道在前行的道路上,仍然有知音。而此前在我的专业博客及所在网站发表的质疑抄袭、呼吁原创的文章,就网友评论来看,似乎不讨好,有网友说我小题大做,有网友甚至说我“无耻”,有网友甚至劝我“多读两年书”。我感到奇怪,一个坚持原创的人,一个呼吁原创的人怎么会受到如此的冷遇呢?如果我不说呢?是不是一些人还可能会更尊重我呢?正如一个晚会上唱出一首也许很多人没有听过的歌曲,也许会受到人们莫名其妙的“唱倒彩”!据说某些晚会或者大型演出的主办方一般都要求歌手“唱老歌”,因为主办方觉得观众不喜欢“新歌”!

  请问,在我们这个行业网站的网民,是否也不喜欢“新歌”呢?我真的很想弄明白这个问题。既然呼吁原创是如此的吃力不讨好,还要被骂为“无耻”。可是,网民面对着同样的内容,好受吗?请问网站的差异化体现在哪里呢?我真的不想妄自菲薄,只想讨个公道。

  方兴东《Chinabyte 6年之路:原创为王》一文中分析道:“今天,当原创终于被摘抄所淹没,最大的损失还是广大的读者,还有众多的作者,最终也会是每一个IT网站……摘抄不会那么可怕,可怕的是所有的网站都在一样的摘抄…摘抄也不会那么可怕,可怕的是人们除了摘抄,越来越不屑于原创的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打着原创内容大旗的国外IT网站开始进入了。《华尔街日报》网络中文版、日经BP社、以及一直受制于经营策略的ZDnet China等,都将成为未来市场最有力的竞争者……中国IT网站依靠同质化的策略必然很快就会走到尽头。”


  不在沉默中死亡 就在沉默中爆发

  对于一个受过法律教育的人而言,任由别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说明了什么呢?只能说明自己根本没有法律意识,也没有资格在文章里大谈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是用来保护自己的,而不是束之高阁的。只有当我们非常珍惜自己的作品创作意识、创作质量及后期的传播时,我们才会能够以一种愉快的心情投入到下一轮的创作里去。重视传播的效果,同样也意味着我们重视原创,知道原创的生命力。对于原创者是这样,对于网站亦然。

  中国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不重视,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惩罚。就说网站吧,网站因为不经过授权就转载其它媒体而被告事件已经层出不穷,目前在网络上的一些精英已经开始自卫,网络侵权诉讼案层出不穷,矛头直指某些大公司。如我刚刚过目完毕的一篇文章里,网友鼋渚春涛即以“《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被搜狐女人频道非法转载并扩展为专题,点击次数估计达到100万!为搜狐带来了巨额非法所得。(见《张朝阳,你欠我们的巨额非法所得何时吐出来?》(http://blog.sina.com.cn/u/4726a69b010003y9)”为由起诉SOHU。

  原创者表达是创作者本人的思想和感情,早在“五四”时期,胡适便在“新青年”杂志上撰文,称知识分子安身立命之本在于“独立”!对于“独立”的理解,我个人认为是“独立的观点”、“独立的思想和感情”!人类自从类人猿进化后,经过几百万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信息爆炸的信息时代。有学者称网络时代的年青人是一群“可怕的群体”,因为他们接触面之广之便捷、表达思想与感情之自由是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比拟的,许多独立思想家、独立艺术家也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一批以复制和转载为主要信息传播方式的网站也诞生了。到底谁会更有生命力呢?北京圣彩虹制版公司通过将对仿真复制工艺的改进,以等同于古画所采用的绢之材料仿真了以绢为载体的古画,达到了以可乱真的效果,成就了仿真复制的新高度。但仿真画顶多卖几千块钱,而一副原作可能价值数十万、百万甚至千万。

  正是因为传统媒体放任自流,才导致了网络媒体猖獗的转载风以及由此导致的抄袭风,期间某些素质低下的编辑还任意肢解文章(如文章没有转全)、不署出处,使得一篇好端端的文章面目全非,这些常识性的错误或者问题甚至经常出现在某些知名的印刷网络媒体上。南村顺子认为,就因为网络的内容还不能盈利,传统媒体及一些坚持原创网络媒体的内容就这样任由许多网络媒体抄啊抄转啊转,一旦内容发展到可以盈利,传统媒体必会反戈一击。

  实际上,受到报刊广告量下降压力的纸质媒体已经召开联盟,准备向网络媒体“反击”。正是传统媒体喂饱了网络媒体,而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与日俱升,广告量大幅飚升,而传统媒体坚持原创并且无偿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向网络媒体“供奶”,导致却是“孩子长大了露出了狼性的目光,反咬一口”! 著名作家陈村在接受《新闻午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国的平面媒体早就应该警惕了,网络无成本地转载平媒,若干年后足以致各大报社、杂志社于死地。”“而年轻人越来越少看报,越来越多地上网,这样下去是很危险的。平面媒体态度一定要强硬,要维护自身版权,向网络要稿费。”(注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于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条例》第10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2)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3)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4)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且让我们睁开眼睛看看,那些一味以转载和抄袭为“己任”的网站和坚持原创的网站,到底哪家会走到最后,笑到最后。

  注1:见《呼唤原创(网谭)》(出自文学博客网,作者南村顺子)

  注2:见新闻午报《作家陈村:从大网站抓起》(作者:干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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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916 发表于 2006-09-05 13:36
#4
其实转载文章是因为喜欢它啊,既然自己没有办法,那就潇洒些,就当是读给别人听的算了.反正还有那么多人喜欢"听"呢是不是?
guest 发表于 2006-09-05 10:21
#3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作为一个原创作者,自己写出来的东西被人欣赏是最重要的

追究属名无非是为名为利,何不洒脱些?
简单轮回 发表于 2006-09-05 01:37
#2
其实,被转载不只是网上才有的,现实中也不少,只不过网上搜索更方便而已。
曾有人抄袭我朋友的一篇文章参加某知名网站的文学大赛,获了三等奖,
我朋友向网站说明情况,网站居然回复说,奖金已经发放,没有办法了!
那还是一个相当知名的门户网站,其他各小站就更不必说了。
我觉得,作为一个原创作者,自己写出来的东西被人欣赏是最重要的
过于在乎那些身外物,反而为其所累了
像余秋雨,为此封笔简直是不值
guest 发表于 2006-09-04 17:09
#1
这算什么啊,小儿科!!网络文章本来就是乱转乱载的,除非你不发出来,自己看。发了就只有认命!
我的文章在正规报刊发表了,稿费讨了一年都要不回来!!他都能赖!!!我还经常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帖说自己的文章投稿给刊物后不见编辑回复,后来看到文章在其他刊物发表时候竟然属的是那个编辑的大名,你说可恨不可可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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