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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一种能够切实监督权力的力量

作者: 陈行之的博客   发表日期: 2007-03-14 09:31  点击数: 1419


    2007年2月9日,温家宝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
    温家宝在谈到政府廉政建设中存在问题时,举例说:“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比较严重,腐败大案要案不断发生,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不少群众在就医、上学、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还存在实际困难;有的地方、部门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摆阔气,讲排场,铺张浪费,奢靡之风盛行,职务消费不规范、不透明,行政成本高。一定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更大的决心和强烈的责任感,扎实地做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具体应当怎么办呢?
    温家宝指出:“政府系统的腐败行为,集中发生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和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要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问题,必须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反腐败要靠教育、要靠法制,还是搞法制靠得住。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遏制腐败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从根本上消除滥用权力的问题。”
    非常好,我认为这个讲话非常好。好在哪里?好在抓住了制度问题这个根本,这就是邓小平曾经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但是,温家宝在部署廉政建设工作时又指出:“各地方、各部门都要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发生重大以权谋私、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就是说,反腐倡廉工作仍旧是政府部门的主要责任,能不能解决好这个牵动亿万人民的心得问题,还要取决于“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能否“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坦白地说,我觉得这段话走偏了,完全没有体现邓小平“还是搞法制靠得住”的思想,仍旧固守那种已经被历史与现实证明完全无效的权力对于权力的监督的思路,这是非常让人失望的。
    有学者指出,由政府自己来限制和减少自己的权力,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借助政府以外的权力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在现代国家,这种“另外的权力”第一是指民众的代议机构;第二是独立的司法机构;第三是社会舆论,主要表现为媒体(有人称之为“第四种权力”)的监督。
    现在让我们分头来看一下这三种“另外的权力”究竟是什么东西,以至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结构,而唯独为我们所拒斥。  
    说“民众的代议机构”,就不能不说到“代议制”,所谓代议制,就是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代议制的产生发展反映了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哪一个统治阶级,只要实行民主政治,都普遍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只是具体方式有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构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并与其他两权即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与平衡;在代议机构的设置上,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两院制,有的实行一院制。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名义上也是代议制,但是这里有一个限制词:“社会主义性质”的代议制。它的形态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授权。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虽然在职权上有所分工,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我们实行的是一党制,一切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所谓“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就是要求党对于国家权力实行统一领导。我们的现实生活没有为我们提供“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授权”的例证,我们听到的全部是“党和政府”的声音。这就足以说明,我们的所谓“代议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有本质上的不同。
    那么,“另外的权力”的“独立的司法机构”,指的又是什么呢?我们把话题稍微放远一些,回顾一下西方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他认为:“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形成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诉争权,则一切便完了。” 或许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理念,西方各国都把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美国立法者看来,司法部门只有不听命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才能主持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所以,美国宪法的缔造者将司法独立写入宪法,希望用司法对行政和立法部门加以约束,维护社会正义。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公认。
    新中国从法律上对司法独立原则也是予以确认的: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曾经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982年,我国通过了新《宪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随后于1983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以及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都对司法独立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则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该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但是,不能不指出,所有这些东西并没有得到贯彻和实施,我们的司法独立被制度性地消解了,司法在某些地方成为了权力的附庸。我们举最近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为例来说明我们的“司法独立”的实际处境: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突然诗兴勃发,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的词,用短信和Q Q地方式转发给几个朋友:“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熟知彭水官场的人能从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原彭水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骚搞”是当地话,瞎搞之意。秦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他进行讯问,并搜查了秦中飞的办公室,没收了手机及Q Q号, 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秦中飞以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随后被提起公诉,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秦中飞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迫于舆论压力,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将其“取保候审”,事情告一段落。
    这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版“文字狱”,造成这个“狱”的意志和动力来自权力,执行权力意志、把权力意志演变为行为的则是公安和司法。从这个角度说,至少在彭水县这个地方,司法不是独立的,不但不是独立的,它还是不正义的权力的帮凶,是戮害公民利益的工具,是任由权力驱使的看家狗。
    这还仅仅是一个人写了一首歪诗导致的后果,倘若在大规模的社会活动中,司法处于这样一种状况,老百姓的日子会是怎样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我们不是经常听说动用武警强制拆迁的事情吗?不是经常因为有人得罪了权力而被排挤被诬陷被逮捕被审判吗?这方面的例证不胜枚举,每一个读者都能够从自己的生活中听到和看到类似的情景。“彭水诗案”事情不大,却把我所有想说的都说了,所以我也就不再多说。
    作为“另一种权力”的“第四种权力”,即媒体的监督,状况又如何呢?
    西方思想家从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出发,认为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之间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外,公众的舆论是约束权力的“第四种权力”。这种理论构成了西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核心原则。人民有权监督政府,通过什么途径和手段来实现呢?最主要、最经常的手段就是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焦点,是决策者和他们的决策过程以及决策的执行者。舍弃了这一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与目标,舆论监督也就名存实亡了。“第四种权力”的思想,与其说是西方思想家的重大建树,不如说是人类文明史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常识。不受监督的政府必然走向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衰亡,在今天不是一个需要反复论证的命题,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真理。
    我们又如何呢?对最近几年来发生的对新闻媒体的整肃事件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新闻媒体距离公众舆论约束权力的“第四种权力”的地位还有多么大的距离!你很难想象作为强力的权力会容忍一些整天说三道四的家伙去进行什么舆论监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们的媒体负责人的权力都来自各级党委和政府,除非哪一个负责人活腻了或者突然疯了,不然谁有胆量去招惹党委和政府呢?所谓“第四种力量”在我们这里难道还会是“力量”吗?
    这样说来,所有应当成为力量的力量都被制度消解了,我们的反腐败工作自然任重道远。然而这又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这可如何是好?
    温家宝说:“遏制腐败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从根本上消除滥用权力的问题。”
    这话对极了!问题是,这个制度在哪里?据我所知,早在建国初期,当时的国家领导人也发过类似的宏愿,这种宏愿甚至贯穿了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但是,美好的制度到底在哪里呢?我们那么早就有了这个宏愿,为什么仍旧会发生国家主席死于野蛮权力,千百万人生灵涂炭的历史悲剧呢?就在我们不断发出宏愿,无休止地期盼美好制度降临的时候,权力以及与权力勾结在一起的资本,则在分秒必争地掠夺和戮害着人民,残酷地撕裂着社会,那个美好制度为什么总是不能变成现实呢?我们总不能再空喊一百年吧?说得具体一些:能不能让本文所说的权力以及“另外的权力”都像模像样一些呢?能不能或者说敢不敢让“另外的权力”从被消解的状态中解放出来,真正成为能够制约权力的权力,让所有权力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言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呢?
    这是真正的考验。
                                                                                    (2007-3-13晚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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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发表于 2009-03-08 16:59
#5
“让所有权力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言者、执行者和监督者”。
这是我们最美好的愿望!
——路漫漫其修远兮。
我们相信党中央!
 

你相信挡中央。。。。。。与虎谋皮!
wyl196155 发表于 2007-03-15 23:37
#4
“让所有权力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言者、执行者和监督者”。
这是我们最美好的愿望!
——路漫漫其修远兮。
我们相信党中央!
guest 发表于 2007-03-14 15:44
#3
分析得透彻啊!就是要起用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能够真正起作用的社会力量来监督政府公务员的行为.否则,反贪的费用高昂而且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啊!
landyear 发表于 2007-03-14 09:49
#2
很长时间没上网了,送一份晚来的祝福,新的一年里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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