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者都是客,落笔为我师;若是有微词,请君网上言;飞扬当笑纳,铭记于心间。——河南济源飞扬君
最新通告
◆◆本人博客载入的文字均属原创,其版权归本人所有。
◆◆友情提示:我的博客我声明,严禁任何个人和媒体私自转载、下载。如果您确实需要转载时请一定注明出处。尊重是一种美德!谢谢!
◆◆本人拙作凡在交通系统内部刊物发表的,未加说明;凡在全国各地报章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均在文后进行了说明。
本人博客域名
http://blog.readnovel.com/user/60920.html
免责声明
◆◆本人博客上的音乐和贴图来自互联网,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其他合法者所有,如音乐和贴图涉及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本人,我将尽快处理!
欢迎您的光临
◆◆感谢您的光临!您的关注、信任、理解、支持、批评和鞭策就是我进步的动力和创作的源泉!
◆◆如果您对本人博客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到首篇拙文后的“发表评论”处留言或用以下方式与我联系!
E-mail:hff666@126.com
E-mail:hff999@163.com
QQ:583722007
QQ:591223200
河南济源飞扬君
济源创建
谁规定“一把手”不能拥有“自罚权”? 专题:随笔杂谈 作者:飞 扬 君 编辑:飞 扬 君
谁规定“一把手”不能拥有“自罚权”?
专题:随笔杂谈 作者:飞 扬 君 编辑:飞 扬 君
专题:随笔杂谈
作者:飞 扬 君
编辑:飞 扬 君
2007年7月27日
作于30集电视连续剧《愚公移山》
的拍摄地·河南省济源市
谁规定“一把手”拥有“自罚权”?
(详见中国赣州网时评文章)
中国赣州网http://www.gndaily.com/news/2007-7/200772593846.htm
去年7月,河南省济源市夺得了“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但今年又出现脏乱差反弹的局面:大街小巷小广告乱“飞”,个别夜市摊点污水横流,部分建筑施工现场没有施工围墙,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日前,济源市委书记和市长主动承担责任,分别拿出1000元,以示自罚。(7月18日《大河报》
辛辛苦苦拿下“国家卫生城市”,一年之间“脏乱差”就出现反弹,难怪济源市的党政“一把手”要主动担责,并用心良苦地“自罚款”以教育干部群众。只是,书记、市长“师出有名”地进行“自罚款”,却恐怕要陷入“于法无据”的困境。试问:谁规定“一把手”拥有“自罚权”?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书记、市长分别作为党政“一把手”,其行为举止应在党纪国法框架内,一举一动都要有合规合法的“出处”。假如“一把手”随意行使权力,岂不是要把“规矩”全都给破坏掉了?“自罚权”究竟源自何处?“自罚款”符合哪一条党纪国法?为什么是罚一千元,而不是两千元?诸如此类,都不能是稀里糊涂的问题。
据报道,书记、市长在“自罚款”之后表示,今后“每次检查都要对末位进行通报罚款,对于连续3次位居末位没有明显改进者,要建议‘一把手’自动辞职”。看来,“一把手”设立“自罚款”的初衷,主要是为“对末位进行通报罚款”做铺垫,而并未考虑“自罚款”也要有“出处”。
追究“自罚款”的依据,绝不是“鸡蛋里挑骨头”。多年来反腐败的经验和教训已经警示人们,“一把手”最容易成为脱离监管的“自由人”,也最有可能放大和滥用手中的“无限权力”。不能让“一把手”随意处罚自己,就等于不能让“一把手”随意处罚别人,而必须有法定依据且经由法定程序。
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正因受“人治”之祸颇深,才矢志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岂能让“一把手”随意逾越权力边界?哪怕是自己罚自己,除非经过党纪国法的明确授权,否则“一把手”也不能拥有“自罚权”。法治社会之中,这应当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当地两位“一把手”三思。(宣华华)
'',,',.'',,'',,',.'',,',. '',, ★※ 做 文 如 做 人 ╱?██◣'',,',.'',,'',,',. ︱田︱田田| '', ╬╬╬╬╬╬╬╬╬ 所 以 我 先 做 人 后 做 文 ※★
王屋山因愚公移山而万古流芳,因世界地质公园而名满天下。你们去飞扬君的家乡——愚公移山的发源地王屋山世界地质公园旅游吧?等等我,我也去!
佩服佩服。。
支持
竹影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