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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时间:2008-02-06 01:13 点击数:289


                抗日志士后裔状告广电总局要求禁映《色·戒》


2008年1月28日下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和陈肖言将一纸诉状递交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要求撤销《色·戒》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行、放映《色·戒》。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整合全所资源对两位律师的诉讼表示支持,并于1月30日召开记者见面会,该律所主任、河北律师协会副会长马越平称,《色·戒》是一场色情的盛宴,却潜移默化地向受众传递了有损民族大义的观念,广电局理应将这些不合法的东西过滤掉。


两位律师称,如果法院不受理起诉,他们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影片伤害抗日志士后裔感情


据两名律师称,他们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这个行政诉讼,他们两人都是抗日志士的后裔,而电影《色·戒》恶搞抗日史实,亵渎抗日先烈,宣扬汉奸形象,甚至恶意使用“易先生”字号,损害了国家荣誉,践踏了民族尊严,危害了社会公德,颠倒了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价值取向,混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使他们在观看后不仅未能获得任何精神享受,反因这个影片而遭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民族自豪感、民族自尊感遭受严重挫伤,特提起此次行政诉讼。


两位律师提出,作为电影片审查主管机构,广电总局未能尽到法定职责,为影片《色·戒》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使之在全国公映,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违法,依照《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之规定,应予撤销。


■列数《色·戒》四大罪状


张力和陈肖言律师在行政诉状中列举了《色·戒》四大罪状。


罪状一,恶意改编抗日故事。历史上的郑苹如本来是事败后英勇就义的,丁默村也被国民政府枪决。但电影《色·戒》却将以郑苹如为原型的王佳芝描写成深陷肉欲、继而生情爱上易先生,在易先生为其送上一颗钻戒后,随即叛变抗战,放走易先生,而易先生却又派出军警逮捕了王佳芝及五名抗日青年,被枪决前,五人被吓得恐慌绝望,但王佳芝毫无悔意。


罪状二,贬损侮辱抗日志士。电影《色·戒》用多种手法丑化抗日志士。数次描写王佳芝练习性交、接受性虐、享受性爱,把理应不公开的国家隐私情节肆意渲染;王佳芝在数次性交并接受一颗钻戒后即开始背叛抗日,成为一个为钱、为性而不顾民族大义的小人。爱国青年团体中的男子们则个个懦弱无能,使不得刀、见不得血,且事事办不成,最后还被抓获枪毙。在被枪决前,除王佳芝面无表情地表示不悔与易先生的“爱情”外,其余五人都不是从容就义,而是个个被反绑跪地,猥琐不堪。


罪状三,美化汪伪汉奸头子。易先生的原型本是汪伪政府特务头子丁默村,丁默村双手沾满了抗日志士的鲜血,即便在抗日战争结束前曾有归顺抗战行为,国民政府仍认为其小功难掩大过而予以枪决。但电影《色·戒》却把易先生刻画成外观上风度翩翩、性格上刚毅果敢、命运上大难不死的英雄,即便是杀了王佳芝,仍因爱着王佳芝而流下温情的眼泪,以褒扬其充满“人性”。


罪状四,在电影“出品人”中使用“易先生”为字号的电影制作公司,叫板正义力量。易先生原型丁默村是汪伪政府的特务头子,杀人无数,罪行累累,而该电影出品人竟然故意以“易先生”为字号称“易先生电影制作公司”,宣扬汉奸形象,挑衅民族感情,叫板正义力量。

■律师陈述禁映法律依据


两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色·戒》应当禁映的依据。


张力和陈肖言律师提出,广电总局不应为《色·戒》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依据,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中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他们还列举《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提出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3条中规定: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14条规定,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两位律师说,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自己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法院应该受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个决定应当在7日之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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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1条回复
寒御 发表于 2008-02-06 13:46
#1
完全同意,《色·戒》真的不应该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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